——关于《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与思考
2021年3月31日,一行两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是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所作的修订与完善。
2007年是中国反洗钱的元年,我国在这一年正式成为FATF成员国,各项反洗钱法规陆续出台。从2007年到2021年,尤其是在2019年第四轮FATF国际反洗钱互评估之后,中国的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骤然加速。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构不仅陆续发布了数量众多的新的监管规则,也通过大额罚款+高管问责的方式,对金融机构直接施加监管压力。此次《修订草案》有助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行为,更好地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同时也意味着反洗钱三大核心义务开启了“风险为本”时代。具体来看,《修订草案》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办法》名称和体例。一是法规名称及全文使用“客户尽职调查”取代“客户身份识别”;二是将核心章节“客户尽职调查”分设“一般规定”和“其他规定”两节,明确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中的一般性规定和特殊情形规定。
(二)完善不同金融行业客户尽职调查规定。一是根据各金融行业的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完善不同金融行业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更加适应反洗钱国际标准;二是完善代理行、电汇、外国政要人士、新技术等较高风险业务(环节)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三是明确受益所有人概念以及相关识别要求。
(三)将“风险为本”要求贯穿到《办法》中。一是要求义务机构建立清晰的客户接纳政策;二是完善并强调持续尽职调查规定;三是增加关于强化尽职调查和简化尽职调查的要求,明确适用情形以及相应的措施;四是增加无法完成客户尽职调查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四)扩大《办法》适用范围。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顺应监管政策的变化,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也将提高要求:
首先,建立业务关系应当了解客户真实意图。相比现行《办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及其交易的目的和真实意图”,而出于不法目的的客户往往更加善于掩饰和包装,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与身份识别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手段开展尽调,更进一步发现合法形式下掩藏的非法目的。
其次,客户尽调要落实“风险为本”。继164号文后,《修订草案》中再次提出金融机构可分级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即“金融机构基于对真实目的和意图的判断,经过风险评估且具有充足理由判断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低时,可以采取与低风险因素相称的简化尽职调查措施。”因此,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可将有限资源倾斜至高风险客户,更加注重对实质风险的识别。
第三,持续尽职,应当深度“画像”。《修订草案》中开展客户持续识别不再是简单判断客户信息是否更新,而是需要判断客户与金融机构已了解的状况是否相符。所以这其实是一道“主观题”,对金融机构的账户风险监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对账户交易、主体信息更新等内容进行监控,更需要监控客户风险程度的变化。
作为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高度重视客户尽职调查以及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目前,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建立业务关系时,财务公司均会充分结合集团产业及自身经营发展的特点,主动开展客户尽调与身份识别工作。伴随着财务公司业务范围的扩大,如买方信贷等产业链金融业务的开展,公司的客户群体由集团内部向外部延伸,客户尽调与身份识别等风险管控要求也将随之提高。未来,财务公司将紧跟反洗钱监管政策要求,扎实履行好客户尽调与身份识别等反洗钱义务,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优化风险研判机制,持续提升公司的洗钱风险防控能力。